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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0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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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杭环催字[2020]1号杭锦后旗蒙海镇文义砂石料厂:工商注册号:150816600104324地址:杭锦后旗蒙海物流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文义

公民身份证号:15282619770214023X

你所经营的砂石料厂堆放的混砂、砂子及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污染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罚字[2019]7号)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杭环罚字[2019]7号文书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杭环罚字[2019]7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的罚款伍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加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地址:

收款银行:陕坝农商银行

户名: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号:870661220000000000118

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扈鑫

电话:(0478)6652007

邮政编码:015400

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外环路亿源水务公司三楼

杭锦后旗环境保护局

2020年2月19日

■杭锦后旗环境保护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杭环催字[2020]2号

侯瑞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杭锦后旗蒙海物流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侯瑞峰

公民身份证号:152827198805046917

你所经营的砂石料厂堆放的混砂、砂子及石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污染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

我局已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罚字[2019]8号)对你作出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履行杭环罚字[2019] 8号文书的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杭环罚字[2019]8号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的罚款伍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即加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责令你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地址:

收款银行:陕坝农商银行

户名:杭锦后旗财政局

账号:870661220000000000118

你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扈鑫

电话:(0478)6652007

邮政编码:015400

地址:杭锦后旗陕坝镇外环路亿源水务公司三楼

杭锦后旗环境保护局

2020年2月19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奇辉物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银行密码函丢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2M A0N 12AA4J,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支行,账号150850616644,声明作废。

■减资公告

内蒙古善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减少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减至人民币200万元,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债务担保。

内蒙古善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9日

■更正

本院于2020年1月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上刊发的原告郭海福诉被告冯伟、连巧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被公告人应为连巧珍。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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