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07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907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2-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刘凤玲、刘艳成、冯孝利、柳连爱、杨利生、柳爱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凤玲、刘艳成、冯孝利、柳连爱、杨利生、柳爱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207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9日

史石桩、包金莲(金莲):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41号原告鲁宝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5000元[(10000元×0.02元×45个月,自2016年1月25日至2019年10月25日)-4000元],本息合计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3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付满良、何布日俄: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44号原告鲁宝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6200元(10000元×0.02元×31个月,自2017年3月24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本息合计1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2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王铁玲: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54号原告赖银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利息5520元(5000元×0.02元×46个月,自2016年1月27日-2019年11月26日)本息合计10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10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王永琴: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73号原告包达白已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9500元,利息1950元(19500元×0.005元×20个月,自2017年12月20日至2019年8月20日),本息合计2145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3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陈达胡拉(陈双):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74号原告王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3120元,利息1497元(3120元×0.005元×96个月,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本息合计46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4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关额日都木图: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179号原告陈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4500元,逾期利息765元(4500元×0.005元×32个月,自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本息合计52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下午4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包铁良: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04号原告李保库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房屋建筑款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32000元(50000元×0.02元×32个月,自2016年12月20日-2019年8月20日)本息合计8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史君(史军):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05号原告韩宝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5000元,利息6375元(25000元×0.005元×51个月,自2015年6月24日-2019年9月26日)本息合计31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杨秀芝: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12号原告科左中旗北方鑫源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借款4450元,支付利息2136元(4450元×0.015元×32个月,自2017年2月17日-2019年10月17日)本息合计658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9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包兴华: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15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袁丽华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欠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11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赵成柱:

本院已受理(2020)内0521民初240号原告赖银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元,利息3520元(11000元×0.02元×16个月,自2018年7月15日-2019年11月15日)本息合计14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8日

江沿红:

本院受理原告孙平与你、李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7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3日张永:

本院受理原告包雨蒙诉被告张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永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欠款本息457664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永支付原告为其代偿的欠款本息457664元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共计6696元(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用由被告张永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栽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9日

包额尔敦巴根、陈红源:

本院受理原告韩金才与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陈红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2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陈红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韩金才借款本金11000元及借期内的利息2000元,本息合计13000元;二、被告包额尔敦巴根、陈红源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金才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从2017年12月3日开始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三、驳回原告韩金才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9日

秦立顺: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146号原告庞广岩诉被告秦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4540元(2014年4月29日至2020年1月4日,利息合计8160元,减去已经归还的利息3500元,还剩4660元),合计1066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9日

尹起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5839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李洪梅与被告尹起文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洪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9日

郭东生:

本院受理原告阮世林诉被告郭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5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