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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8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17

为牟利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受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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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旗卡讯近日,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朱某霞、杨某艳虚假诉讼罪一案,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和有期徒刑6个月。

2018年6月28日,借款人金某向被告人朱某霞借款100万元,出具借据一枚。金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被告人朱某霞、杨某艳又让金某出具两张各50万元的借条,其中一张借条出借人书写为杨某艳,一张借条出借人为朱某霞。2018年12月26日,被告人朱某霞持金额为100万元的借据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起诉并经法院依法判决,2019年3月27日,朱某霞指使被告人杨某艳持重复出具中的一张50万元借据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起诉,导致法院将该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受理,并进行两次开庭审理。

2017年4月18日,双某向朱某霞借款10万元,并将利息4万元写入借据中。2018年3月13日双某向朱某霞偿还了其中的利息4万元,借款本金到期后双某不能偿还,遂为朱某霞再出具4万元利息欠据。2019年4月25日,朱某霞持14万元借据及4万元借据向科左后旗人民法院起诉,导致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将该案予以登记、受理,并依法定程序送达、立案、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朱某霞作为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金某已经起诉并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指使杨某艳再次持重复出具的50万元借据提起诉讼,在对债务人双某已经偿还利息的情况下,持本金与利息混同的欠据起诉,并称均为本金,再次要求双某进行偿还,导致法院受理案件并经两次开庭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妨碍司法秩序,同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已依法构成虚假诉讼罪。

(桃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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