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讯近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免费试乘引发的纠纷,某汽车公司举办免费试乘活动,在试乘活动中,该公司的驾驶员张某某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山体,造成试乘人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张某某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系在履行工作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其后果由某汽车公司承担,根据查明的事实,牙克石市法院判令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李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汽车作为大众消费品,开始逐渐进入普通家庭中,在带来汽车销售市场繁荣的同时,也加剧了汽车销售市场的竞争,不少汽车经销商为了促销,允许顾客对所售车辆进行试乘,试乘是汽车销售过程中的一种促销行为,属于销售行为的前奏。试乘需要在道路上进行,根据《道路安全法》第2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试乘又是一种道路交通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某并不存在过错,法官据此认定某汽车公司为提供试乘服务的组织者,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