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日前,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单位天诚元公司、被告人霍根党、王立生等28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窝藏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4年,张某某(在逃)伙同韩某某(在逃)、霍根党、郑四海等人开始从事非法放贷活动。2007年4月,张某某、韩某某、霍根党、郑四海、曹利生等人出资注册成立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公司先后吸收员工和亲友及社会人员资金6千余万元,并以员工个人名义对外非法放贷。在从事非法放贷及合作炒股过程中,为强行索要债务等,采取暴力、威胁、跟随、滋扰、聚众造势等方式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十余起,逐步形成了恶势力犯罪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对被告单位包头市天诚元典当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根据指控罪名对被告人李鑫(小)、王志强、王立生、李鑫(大)、张学敏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开设赌场,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到四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曹利生、张继平、张海龙、马海峰、李治、郑四海、田耀岭、张力勇、刘国平、舒跃义、马新懋、王杰、王旭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四年六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里斯猛、王刚、范佳、张书华犯非法拘禁罪判处二年三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霍根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曲媛、张东红、杨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付钢、赵春柱犯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九个月。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他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樊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