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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1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0-01-07

捡手机窃取财物获刑罚悔不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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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刑庭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牛某在昆都仑区某网吧内拾得被害人丁某的手机,并利用手机中的信息,从丁某“京东白条”额度中刷出10608.96元,扣除1898.96元手续费后,剩余款项中有6469元转入丁某建设银行卡中,2241元转入丁某支付宝账户中。因钱款全部转入被害人丁某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内,被告人牛某无法取得。随后,被害人丁某联系被告人牛某,表示手机可以不归还了,请求被告人牛某归还其手机卡,被告人牛某向被害人丁某提出报酬的要求,但因报酬数额两人未协商一致,后此事暂告一段落。之后,被告人牛某想要把从被害人丁某“京东白条”额度中刷出钱款据为己有,便再次联系被害人丁某,其谎称她是一名女大学生,父母离婚,父亲要给自己转生活费,她没有银行卡,也不想让母亲知道父亲转钱的事情,想借用被害人丁某的银行卡号,作为报酬其将之前捡到的手机卡无偿还给被害人丁某。获得被害人丁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牛某让被害人丁某将银行卡内的6469元转入牛某微信账户,此时,被害人丁某误以为自己银行卡上多出的6469元为牛某父亲转给牛某的生活费,就将此金额转入了牛某微信。因牛某无法登陆丁某支付宝账户,故未获取支付宝账户内2241元。案发后,被告人牛某赔偿被害人丁某损失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丁某谅解。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牛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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