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
意见提出,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
意见同时规定,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针对实践中有的法院存在的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问题,意见提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畅通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渠道,对有关线索实行“一案双查”,对不规范行为依法严肃处理。意见还提出,依法适当采取财产变价措施,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在财产变价环节确保双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充分用好执行和解及破产重整等制度,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为推进律师全面、深入参与执行工作,最高法同时发布了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明确律师在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优势,构建律师与当事人、律师与执行人员的良性互动关系,建立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 (罗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