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讯近日,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被告人崔某某寻衅滋事案提出抗诉,该案是包头市首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
2015年8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无故对被害人苟某某实施殴打,致苟某某轻伤后在逃,2019年8月4日被抓获归案。该案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审法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崔某某收到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本案证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应视为被告人撤销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原量刑建议提出的基础已不存在,按照原量刑建议作出的判决属于量刑畸轻,遂依法提出抗诉。青山区检察院坚持依法规范认罪认罚案件的抗诉工作,有效维护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严肃性,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于建黎白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