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
本院受理原告梁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梁丽敏借款本金人民币8125元;二、被告何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梁丽敏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8125元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何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李青山、张都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梁丽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青山、张都吉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梁丽敏借款本金人民币15500元;二、被告李青山、张都吉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梁丽敏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5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青山、张都吉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吕立华(别名吕大华):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冬与被告吕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小冬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二、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潘小冬自200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元计算);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潘小冬自2009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000元计算);四、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潘小冬自2010年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000元计算);五、驳回原告潘小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立华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吕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潘小冬与被告吕立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吕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潘小冬代为偿还的借款12600元;二、驳回原告潘小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立华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董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波与被告董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董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海波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二、被告董建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王海波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25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董建强负担。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
张培泉:
本院受理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