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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20

设置赌博机开赌场非法牟利被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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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8年8月,被告人尚某伙同刘某在沈阳南站附近游戏机一条街购买“打鱼”赌博机2台、“三七”赌博机6台、“大奔”赌博机1台、“金砂”赌博机1台、“单挑扑克”赌博机1台,共计11台赌博机运至海拉尔区。租用海拉尔区某小区门市房作为经营场所,并以挂牌“XX家政”为掩护开设赌场,被告人尚某先后找到被告人刘某负责赌场管理、被告人乔某负责记账、被告人杨某负责赌博机维护,四名被告人秘密在海拉尔区某小区门市二楼架设赌博机开设赌场,并操作赌博机的作弊器作弊,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98 039.91元。

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等4人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尚某系主犯,刘某系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乔某、杨某系从犯。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缴纳罚金等情况,判决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乔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是开设赌场行为当中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尚某等4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置11台赌博机组织组织赌博活动,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由于其违法所得达到19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在共犯的认定方面,被告人尚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中刘某相对于尚某,作用较小。乔某和杨某明知尚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行为,系共犯中的帮助犯,由于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故认定为从犯。

(姜有权赵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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