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侵占公共空间、私搭乱建、违法停放车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现象在城市中屡见不鲜,城市管理“管什么”,“怎么管”,“谁来管”,更是多年来城市管理中难以解决的问题。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乌海市即将出台的一部条例,为这些“老大难”城市问题带来破解之道。
早在2002年,乌海市由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首批“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地区之一,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在解决城市综合管理和执法诸多问题的过程中,其积累的大量管理经验和工作经验,亟需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定。2017年6月起,乌海市政府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启动了《条例》起草工作。期间,立法专班对乌海市城市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研,广泛听取、及时收集各方面对条例实施情况的意见,经过两年多的尝试与探索,今年9月26日,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乌海市第一部围绕民生和社会治理的地方性法规———《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票通过,批准施行。
该《条例》分为六章共四十九条。各章节中详尽、细致地列明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主管部门、经费保障、媒体宣传和公民参与等内容,规定了城市综合管理职责、建立了日常巡查和网格管理制度,构建了政府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机制和专项行动联合机制,并基于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实际,规定了城市综合管理事项中的违法行为,为公民依法监督城市综合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且明确规定了违反规范的违法行为和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该《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和中央、自治区党委对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以人为本”要求,贯彻了行政处罚法中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设定处罚时,以“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恢复原状”等行政指导为前提,刚柔结合,鼓励行政相对人自愿整改违法行为,有利于减少行政相对人的负面情绪,改善执法秩序,促进城市和谐。
与此同时,《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守“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并从立法技术角度体现“不重复、不空泛”要求,就乌海市城市综合管理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比较复杂、治理难度大、易引发干群矛盾的部分违法行为予以禁止,并规定了法律责任。其他与道德规范领域有交叉重叠的事项,将在乌海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起草时进行调研,根据调研结果拟制正向激励规范,引导单位和个人自觉践行社会责任,发挥立法对精神文明建设的引领推动作用,保证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切实做到切口小、真管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如何让这部《条例》真正发挥其城市管理工作“当家法”和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民生法"的积极作用,成为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着重思考的问题。据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王林飞介绍,城市管理工作点多面广、线长事杂,时间性强、影响面大、社会关注度高,因此,为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条例》,该局将严格按照乌海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做到“一立即两强化三坚持”。(即:立即组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强化教育宣讲、强化宣传引导;坚持制度建设、坚持严格执法、坚持沟通协作),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执政能力的重要举措来抓,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城市管理法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也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更是促进城市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采访中,当谈及《条例》制定的必要性时,乌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白海融说道,乌海市目前正在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打造自治区西部区域中心,《条例》的出台对于乌海市城市管理工作具有里程碑意义,是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推进相关领域重大改革的重要法制保障,对提升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据悉,这部《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肖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