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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3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8

盗窃同事财物“换来”刑罚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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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在玉泉区一洗浴中心员工宿舍,趁舍友田某、王某熟睡之际,窃取田某苹果7手机一部、王某现金人民币930元。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200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田某,现金已退赔被害人王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闫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玉泉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闫某作出判决:被告人闫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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