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检察院开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局面持斧子砍死岳父为何获刑十五年偷梁换柱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388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7

偷梁换柱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巴丹吉林讯被告人朝某某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阿右旗支公司的委托,托运发生在巴丹吉林沙漠中的事故车。在托运过程中,被告人朝某某私自用事先准备好的不用的减震器替换了事故车上的四个减震器,同时拆卸了该事故车备用油箱一个,经鉴定四个减震器价格为4000元,备用油箱一个价值为8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元。

检察官评析: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到底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存在较大争议?

阿右旗人民检察院承办人认为,被告人朝某某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托运该事故车,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替换了事故车的四个减震器,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虽然被告人朝某某接受委托暂时代为运输该事故车,但并没有占有该事故车,充其量是该事故车的占有辅助者,该事故车应该属于所有权人占有,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之后,被告人朝某某因盗窃罪被阿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魏天红)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