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检察院开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局面持斧子砍死岳父为何获刑十五年偷梁换柱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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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7

持斧子砍死岳父为何获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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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吉讯1月7日,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亚东镇东兴村的孙某在家中吃饭饮酒时,遭到其岳父柳某的责骂,二人发生争吵。饭后,孙某来到西屋休息。下午4时,孙某醒来后,继续饮酒,想到被柳某责骂,越想越气愤,便产生了杀死柳某的想法。于是来到厨房,拿了一把斧子,走进柳某睡觉的东屋,右手持斧子砸柳某的头部数下,又用斧子连续砍击柳某颈部右侧,至斧子头脱落,柳某被砍后,当场死亡。

1月10日,被告人孙某在其母亲和被害人女儿的陪同下,到阿荣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被害人柳某的子女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孙某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孙某辩称,只是想拿斧子吓唬被害人柳某,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根据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内容,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本案中,虽然被告人孙某辩解只是想拿斧子吓唬被害人柳某,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但实践中,审判人员确认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应综合其客观行为进行推到,进而形成内心确认,而不应仅仅根据被告人的辩解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被告人孙某在具有完全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在认识因素上,明知其持斧子砍击柳某的要害部位会造成柳某死亡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其持斧子多次砍击柳某头部和颈部,致柳某当场死亡,可知其具有希望致被害人柳某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故可认定其具有杀害被告人柳某的直接故意,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饮酒时与被害人柳某发生口角,为泄愤持斧子多次砍击柳某头部、颈部,致柳某当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孙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孙某的犯罪行为系因家庭矛盾引起,杀人动机系因酒后气愤而临时产生,且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子女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姜有权赵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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