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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2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7

自治区出台条例对规范性文件依法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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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梁瑞虹)12月1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不久前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发布。

《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共二十八条,主要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内容: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按照有件必备的原则,扩大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体现了地方性法规间的协调统一,根据工作实际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规定,明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备案审查工作职责。进一步细化了审查标准,规定了对规范性言文件主要审查的八种情形。增加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保障和进行监督的要求。明确规定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纳入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建立健全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内容。《条例》还规定了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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