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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8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田全莲、王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全莲、王建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赵俊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俊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张贵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兆源商务酒店诉你、内蒙古中商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曹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刘敏与被告曹晓丽、曹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晓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敏代偿款282100元、执行费3973元,共计286073元。二、驳回原告刘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刘敏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现一并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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