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内蒙古淘汽小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魏小丽):
本委受理申请人闫鑫波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劳人仲字〔2019〕288号),已依法开庭审理,因你公司未按规定领取仲裁裁决书且本委无法送达,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劳人仲字〔2019〕28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5474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1500元。以上合计:9974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公告
被继承人崔秀花的合法继承人:
被继承人崔秀花(女,1941年5月3日出生)的遗嘱继承人赵文平于2019年11月28日向我处提出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并称:被继承人崔秀花于2019年9月4日在我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崔秀花将名下个人所有的位于东河区南一区小区49号楼1单元第1层101号房产的相关财产权利在其去世后留给赵文平一人继承。现崔秀花已于2019年11月20日去世,我处受理此遗嘱继承公证申请后,特向被继承人崔秀花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发出公告,请持有与赵文平的公证遗嘱相对抗的其他公证遗嘱的合法继承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处提交该公证遗嘱,如在期限内未向我处提交,公告期限届满,我处将为赵文平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包头市方正公证处
2019年12月6日
■仲裁公告
李文彦(152701196609200915):内蒙古恒泰源典当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孔南宁与被申请人李文彦、内蒙古恒泰源典当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30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本会《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会定于2020年3月12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们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城建大厦209室,联系人:塔莉赫那,联系电话(0471)461490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仲裁公告
李海宝(身份证号:152326198706244279):佟玲玲(身份证号:15232219860801412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海宝、佟玲玲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80号。本会于2019年8月2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向你们公告送达相关仲裁文书,因原公告案由错误,现重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 《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3月3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09室,联系电话(0471)4614909,联系人:张丽娜),请你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大青山生态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综合物流园区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古大青山生态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综合物流园区有限公司之间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57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 《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们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们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你们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3月6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09室,联系人姚巍,联系电话:(0471)4679947),请你们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19年12月6日
■注销公告
内蒙古呼铁西蒙能源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91150621053946019N)经股东会决议,拟向公司登记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请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内蒙古呼铁西蒙能源物流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6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合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 A0N C8PUXQ,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 1910015489701,声明作废。
华安财险保险兴安盟中心支公司,于艳茹,车牌号:黑E84S99,机动车交强标志丢失,保单号:6282301030120190001837,交强险标志流水号:190000837700,声明作废。
连旭芳不慎将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呼和浩特恒大城9号楼1单元402号房认购书丢失,(认购书编号:0019942,认购书金额:661928元),声明作废。
曲立红将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金园2号楼3单元3楼西户购房收据遗失,收据号:0014891,金额:190000元;收据号:0014892,金额:88576元,声明作废。
岳璋不慎遗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号:P150280881,声明作废。
黄天祥于2019年11月29日遗失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工作证,身份证号为152601199501220613;工作证编号为AXP053号,特此声明。
内蒙古北域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将人民银行查询密码纸丢失,开户行:兴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账号:592010100100846565,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 1910014262702,特此声明。
2019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