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玉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两辆小轿车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后,使用虚假的手续冒充车主与被害人签订《汽车抵押合同》,将两辆租赁汽车抵押,骗取被害人小额贷款共计人民币11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