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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04

寻衅滋事触犯刑律伤人获刑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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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对寻衅滋事的白某、季某作出了有罪判决。

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向玉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案发时,被告人白某、季某伙同张某(已判决)等人在玉泉区某KTV门口,碰见被害人李某、李某某等人在KTV门口跟出租车司机谈价钱,被告人白某等人随即与之发生口角,后对被害人李等人进行殴打。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伤情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季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季某系累犯,二人系共同犯罪,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季某伙同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白某、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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