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金校尉团”的覆灭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原党委书记、台长赵春涛案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张海生单位受贿、受贿、贪污案宣判寻衅滋事触犯刑律伤人获刑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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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7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04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张海生单位受贿、受贿、贪污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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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璋通讯员魏春霞)11月30日下午,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和浩特市政协原副主席、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主任张海生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张海生以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追缴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张海生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利用其管理开设招投标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523万余元,被告人张海生作为该中心主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被告人张海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生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78万余元,数额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资金购买财物折合人民币33万余元,数额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张海生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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