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呼和浩特市某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赵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18年4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管理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被告赵某租赁原告的摊位,合同期为两年,租金缴纳方式为半年一付,共四期。2018年11月9日,被告未向原告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擅自从摊位撤离。2018年11月14日,原告给被告出具通知函,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摊位租赁费及其他费用,但被告至今不予答复,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愿,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赵某拒绝支付场地承包管理费且擅自撤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管理服务合同书》,被告赵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相应数额的承包管理费和物业费。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