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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2-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周萃:

本院受理原告刘东华与被告周萃、郭连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向心诉邓安宇、韩德华、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被告韩德华不服(2019)内0102民初3147号判决书,提出上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1办公室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刘月成:

本院受理原告郭雄峰诉刘月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00元人民币;2、支付利息3840元,月息2分,从2019年1月25日暂计至2019年9月25日;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 3、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19)内0102民初78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张随东:

本院受理王刚诉被告张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王永祥:

本院受理张玉兰诉被告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内蒙古铮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燕彬与被告内蒙古铮玺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54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燕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6元(原告已预交),全部予以退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王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艺向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支付商铺腾退之日止的管理服务费21327.3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王艺以21327.3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支付自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116元,由被告王艺负担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库伦旗博尔吉金养殖场、内蒙古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库伦旗博尔吉金养殖场、内蒙古美丽乡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内蒙古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华工业锅炉厂与被告内蒙古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宝音套格套: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孝感市大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吴额布力图、宝音套格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苏德:

本院受理原告周榕诉被告苏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40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李青竹: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刚、李青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内蒙古华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菅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第三人菅玉芳、董玉平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内蒙古鸿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及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李玉军:

本院受理原告袁博颖诉被告李玉军、安吉斯、胡雅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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