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讯近日,一男子因持变造驾驶证件驾驶车辆,被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12月中旬,被告人永某捡到朋友吉某酒后不小心掉在地上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永某想开大型货车挣钱,但又苦于没有相应驾驶资格,便用刀片将捡到的驾驶证上吉某的照片更换成自己的照片。变造驾驶证后,永某使用该证件,在霍市一煤矿找到了驾驶车辆运输煤炭的工作。2019年8月,永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面包车相撞,无人员伤亡,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永某使用的驾驶证系其变造。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永某涉嫌变造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永某犯变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