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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3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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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陈文水、方阿菜:

根据田茂林的委托代理人田茂生的申请,田茂林向你们(陈文水、方阿菜)支付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叁拾柒元整(¥21,137.00),田茂林的委托代理人田茂生已于2019年11月21日将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叁拾柒元整(¥21,137.00)提存于我处,请你们持本通知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我处领取。

注:委托代领需持经公证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及受领人的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领取。

领取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北路1号大天广场写字楼十层

邮政编码:010020

联系电话:(0471)2263936、(0471)2392160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青城公证处2019年11月26日

■仲裁公告

康宝龙(身份证号15212819831219061X):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欧星(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52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会定于2020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城建大厦2楼,联系人:赵霞,联系电话0471-4614889)。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

■仲裁送达公告

贾建军: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18]第0705号),我委已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鄂仲字[2018]第0705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联系电话:0477—8379491),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

■遗失声明

被保险人张艳云将车辆交强险标志遗失,强标印刷号:1915319662,保单印刷号:1915297337,保单号:0219150104010332001011,声明作废。

乌兰浩特市云滨养殖场不慎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注册号:152201600305253,特此声明。

2012年10月15日由内蒙古巨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普通收据,常婉英(购置巨华世纪城聚泽园12号楼二单元701号房屋)公积金贷款抵押金10500元,票号:0023733,声明作废。

上海中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将银行密码单遗失,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金宇钻石支行,账号:15050110249100000197,声明作废。

2019年11月26日

■仲裁送达公告

吴巧玲: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鄂仲字[2018]第0706号),我委已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鄂仲字[2018]第0706号《裁决书》,现将上述《裁决书》向你公告送达,限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领取(联系电话:0477—8379491),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

■更 正

我委于2019年6月2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发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巧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申请人应为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由应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

■更 正

我委于2019年6月2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发的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二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申请人应为鄂尔多斯市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由应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特此更正。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校分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之间关于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386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通知》。请你方积极配合鉴定机构的工作,如因你方原因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则由你方承担不利后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执行催告内蒙古天威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发书(清)安监罚[2018]综1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0年2月1日前将罚款肆拾玖万元(大写)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清水河县支行,账号:05547101040000222立即履行以上行政决定。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水河县应急管理局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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