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日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向玉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沿玉泉区昭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昭君路与滨河北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3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目无法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玉泉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