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沃冬张丽)曾经因为盗窃行为三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王某某不思悔改,心存侥幸,继续重操旧业,又被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警方抓获,并再次获刑四年七个月。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被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0月22日,王某某再次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
刑满释放后的王某某恶习难改,。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王某某花费100元购买了一张名为“杨天海”的身份证。2017年11月29日至12月20日期间,王某某利用该身份证,购买了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至北京市的大巴车票,以乘坐长途汽车乘客为目标,趁夜晚乘客熟睡之际,多次实施盗窃,先后盗窃现金共计49500元。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屡屡得手的王某某乘坐大巴欲再次行窃,在东胜区出城卡点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历三次牢狱教训,仍不思悔改的王某某终于为自己换来了四年七个月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