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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70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1-19

锡林郭勒盟中院宣判范泉智等人涉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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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讯日前,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范泉智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包庇等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

该案23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包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交通肇事罪共十三项罪名。其中21名被告人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泉智于1994年起混迹于社会,通过持枪伤害其他混迹社会人员在锡林浩特市树立恶名,并通过实施故意伤害、投机倒把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扩大自身的影响力,2005年,初步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网罗大量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迅速扩大该组织的势力范围,逐步将组织的影响力辐射到锡林郭勒盟以及周边地区。以被告人范泉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除利用该组织的影响力涉足餐饮、保健品、房地产、畜牧业、民间借贷等行业获取利益外,还通过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犯罪方式进行敛财,获得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的部分经济收入用于维持该组织的各项支出。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1起、敲诈勒索犯罪7起、诈骗犯罪5起、开设赌场犯罪4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2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包庇犯罪2起、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犯罪1起、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犯罪1起,实施违法事件15起,严重危害了正常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泉智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攫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及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对组织实施的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诈骗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俊杰、张国庆、包立明、席贵军4人在范泉智领导下发展的黑社会组织成员,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告人褚巨强、王超、王琪、高杰等4人在范泉智领导下,在赵俊杰、张国庆、包立明、席贵军组织下发展的黑社会组织成员,系该组织积极参加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告人刘草原等11人在范泉智领导下,在赵俊杰、张国庆、包立明、席贵军组织下,在褚巨强、王超、王琪、高杰指挥下发展的黑社会组织成员,系一般参加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泉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包庇罪、犯诈骗罪、犯非法拘禁罪、犯故意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判处被告人张国庆等八名积极参加者无期徒刑到九年半不等的刑罚;判处被告人乌日妮等十一名一般参加者九年到四年不等的刑罚;对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的被告人王维斌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130万元。被告人齐永成、单家林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六个月。 (孙乾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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