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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9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23

《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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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10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介绍了《规定》的有关情况,自治区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主任、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斌出席了吹风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铁路是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截至2018年底,我区铁路运营总里程达1.4万余公里,居全国首位。与区域内铁路事业蓬勃发展不相适应的是,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亟需制定出台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加强铁路运营安全环境管理。在此背景下,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决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主要对铁路安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铁路安全管理原则,铁路安全管理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协调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二是明确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铁路安全管理责任,铁路沿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和护路联防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三是明确了高速铁路建立“双段长”责任制,结合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实践需要,明确要求建立双段长巡查、会商和处置铁路安全隐患的工作机制;四是明确了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于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规定》根据自治区特点进行了补充完善,作出了18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危害铁路安全的禁止性规定。《规定》对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铁路沿线外部安全环境矛盾和问题,作出了明确的管控要求;对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作出了如下三条专项规定:建立了高速铁路双段长责任制;明确了高速铁路建筑安全控制区;对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作出了明确规定。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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