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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7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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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朱春红(身份证号15210119731205182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源与被申请人胡艳红、朱春红之间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2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2月7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09室,联系人:姚巍,联系电话:(0471)4679947],请你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

■仲裁公告

朱春红(身份证号152101197312051826):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李源与被申请人胡艳红、朱春红之间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25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1月13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09室,联系人:姚巍,联系电话:(0471)4679947],请你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

■拍卖公告

受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委托,我公司定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察哈尔右翼后旗支行会议室公开拍卖: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音察干镇白音路原农行营业用房,该房产建筑面积126.1㎡,土地使用权面积199.59㎡,该房产为一层临街房产,起拍价90.3254万元,保证金20万元。

说明:1、以上拍卖标的依现状拍卖,有意竞买者在参拍前需认真查验标的实物及相关法律手续,委托方及拍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2、竞买人需持有效证件及保证金办理报名登记手续;3、展示及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下午5时止;4、成交后办理过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照产权部门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5、报名联系电话:(0471)668659918647120017,网址:www.nmj i a de.com内蒙古嘉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10月18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玖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 A0N L31K0N,声明作废。

内蒙古玖川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开户许可证及机构信用代码证遗失,代码证编号:0086015924,开户许可证核准号:J 191001646040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色华府支行,账号:0602002309200017547,声明作废。

被保险人:王全喜将蒙LJ X218车辆交强险标志遗失,大架号:LHGGM 253592071803,保单号:0219150104020332001385,强标号:1915227373,声明作废。

王六九将在新华保险公司承保的保单遗失,保单号:03100039198963,声明作废。

李泽峰将警官证遗失,证号:武字第9681976号,颁发机关:武警内蒙古总队,声明作废。

2019年10月18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盛世铭泽珠宝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盛世铭泽珠宝有限公司之间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60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公司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公司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你公司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2月7日下午2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09室,联系人:姚巍,联系电话:(0471)4679947],请你公司准时到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

■仲裁公告

徐晓敏(身份证号:150105198311227824):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王俊芳与被申请人徐晓敏之间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8]第34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呼仲案字[2018]第346号),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楼立案部,联系人:姚巍,联系电话:(0471)4679947],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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