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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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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正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3版刊登的原告高海双诉高俊燕公告中,落款应为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哈洁与被申请人内蒙古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19]第178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仲裁文书: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下简称《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本案的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你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你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的开庭时间定为:2020年2月11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会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209室,联系电话0471-4614909),请你准时到

庭参加庭审,届时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2019年10月18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王撼东、王永东:

原告樊克南与被告王撼东、王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东胜区法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债权中截至2019年9月10日未履行的剩余所有债权(包括剩余的本金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转让给案外人刘玉春、张曼。请王撼东、王永东自发出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直接向刘玉春、张曼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出让人:樊克南

受让人:刘玉春 张曼

2019年10月18日

■遗失声明

邓凯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第四联丢失,票据号码:0010851037,声明作废。

内蒙古浩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营业执照正本遗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097934618H,声明作废。

贾清枝(150124195704151141)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祥和苑公租房小区4号楼2单元2202号公租房合同遗失,合同编号: GYQ 20162663,声明作废。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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