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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57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10-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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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波: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振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欠款共计67230元;二、驳回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保康鸿发种子经销处负担1319元,由被告陈振波负担14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陈振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孙新: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115号原告白玉武与被告孙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玉武借款本金23000元;二、被告孙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白玉武自2019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白玉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034元,由原告白玉武负担59元,被告孙新负担9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王玉山: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106号原告韩秀芝与被告王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秀芝借款本金7000元;二、被告王玉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韩秀芝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4元,由被告王玉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王特木乐: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012号原告刘福英与被告王特木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0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特木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福英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王特木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福英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3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0元,由被告王特木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佟满达呼: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169号原告刘忠华与被告佟满达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佟满达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忠华欠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佟满达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忠华欠款利息7400元[10000元×0.02元/月×52个月-3000元(已给付),2015年3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三、被告佟满达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忠华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35元,由被告佟满达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王军琥: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4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侯蕊:

本院受理原告张巍诉你(2019)内0104民初332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唐玉江:

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孙伟:

原告何翠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3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何翠兰与被告孙伟离婚;二、婚生女孙丽萍由原告何翠兰抚养,被告孙伟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自2019年11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给付方式为:于每月10日前给付当月子女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何翠兰负担150元,由被告孙伟负担1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刘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梁瑞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929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杨京生:

原告王芳玲、柴栋民与被告杨京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826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京生赔偿原告王芳玲、柴栋民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84235.27元;二、驳回原告王芳玲、柴栋民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的履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10日内。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075元,由原告王芳玲、柴栋民承担14元,由被告杨京生承担706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郭晔: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永军诉被告郭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内蒙古戎辉日盛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杨贵荣、张云、胡智才、秦建平、刘文毅、贺双、葛俊义: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戎辉日盛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郝世云、赵耘、岳春云、杨贵荣、张云、郝二云、胡智才、秦建平、刘文毅、贺双、葛俊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向原告偿还截至2019年5月5日借款欠息1477424.97元,并支付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陈峰、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与被告陈峰、鄂尔多斯市海纳百川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39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主要内容: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2元,减半收取计1081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猛格支行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康向东、王四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对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常伟、苏晓斌、王泽禹: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鲁晴、李竹惠、侯志东、李笑睿、李二润、孙娥、赵国锋、赵利英、温建国、杨春霞、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张永良、苗彩霞、侯竹林、武杨、闫林、石磊、武星、韩建平、高晓东、张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良、苗彩霞、侯竹林、武杨、闫林、石磊、武星、韩建平、高晓东、张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327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苏治华、李美凤、李欣、奥彦良、屈洪波、刘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治华、李美凤、李欣、奥彦良、屈洪波、刘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贷款本金506400元及截至2019年6月1日欠息152406.25元,总计658806.25元;判令被告李欣、奥彦良、屈洪波、刘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刘福荣、刘彩虹: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7民初93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刘福荣、刘彩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债权人)借款本金22951.9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张额日敦宝力格(张宝全):

本院受理的(2019)内0521民初5019号原告包玉荣与被告张额日敦宝力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9)内0521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额日敦宝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玉荣欠款19800元;二、被告张额日敦宝力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玉荣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玉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74元,由被告张额日敦宝力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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