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音查干讯在大同市南郊区某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因承包食堂合同而争执不休。2016年,双方签订了《职工食堂承包合同》,约定大同市南郊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为内蒙古某有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承包期为三年,并约定,在承包期内,大同市南郊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添置的餐厨用具、设备及营业场所的改造建设由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回收。期间,大同市南郊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应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要求,添置了部分餐厨用具和设备,并对营业场所进行了改造和建设,支出了相应费用。2018年,在按照约定应该继续签订第三年承包合同的前一个月,内蒙古某有限公司向大同市南郊区某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通知,拒绝签订第三年承包合同,要求大同市南郊区某有限责任公司做好移交清算准备,原因是大同市南郊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承包食堂伙食不达标,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以此为由,拒绝继续签订合同,并拒绝返还保证金和财产添置费。
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大同市郊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期间,内蒙古某有限公司丝毫不肯做出让步。为了避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承办法官不厌其烦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为双方释法析理。经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均做出让步,一场僵持许久的纠纷就此得以化解。 (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