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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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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公告2019年第1号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 告

席宗胤、巴彦淖尔市百盛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届满后的第40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公 告

张学斌、巴彦淖尔市百盛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届满后的第40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公 告

高尚、巴彦淖尔市百盛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届满后的第40日下午3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公 告

黄霞、巴彦淖尔市百盛汽车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举证通知书、仲裁风险提示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本委将依法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并于公告届满后的第40日下午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乌海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定于开庭后15日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乌海仲裁委员会

2019年9月17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张文兵、李瑞霞:

2019年8月5日,刘皓与桑琳签定了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刘皓将其对张文兵、李瑞霞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桑琳。请张文兵、李瑞霞自发出该债权转让通知后直接向桑琳履行上述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出让人:刘皓受让人:桑琳

2019年9月17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冯帅、白海芳:

2019年8月5日,刘皓与王宝来签定了债权抵押权转让协议。依据该协议,刘皓将其对冯帅、白海芳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王宝来。请冯帅、白海芳自发出该债权转让通知后直接向王宝来履行上述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出让人:刘皓

受让人:王宝来

2019年9月17日

■遗失声明

李琨与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青橙紫苑第B1座1单元402号房屋购房收据原件遗失一份,收据编号为0678778,声明作废。

李亚璇,身份证号:15282219******6621,由于疏忽不慎将呼和浩特恒大城购买车位收据遗失,金额:148500元,收据编号,573159,车位号:P3-1072,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与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无关,声明作废。

2019年9月17日

■更 正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案外人宋贵军、胡其吐、张玉萍、白玉洁、李淑珍与申请执行人南国强,被执行人张明执行异议一案,应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3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1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更正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区法院执行局审判庭公开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听证。”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7日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启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印章备案号:1527010150314。该印章的使用范围是:加盖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相关行政许可文书、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相关行政许可文书。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烟草专卖局2019年9月17日

附件: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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