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凤通讯员卢佳丽)近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和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
今年四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和朋友聚会时喝了不少酒,之后大家各自回家,到了自家小区李某突然酒劲“上头”,越看路边停的几辆车越不顺眼,觉得“碍事”,于是随手在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对眼前的三辆车车身进行了破坏。被害人报警,派出所民警处警时,李某更是大闹,非但不配合了解情况,还对民警进行辱骂、踢打。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于某、李某、史某的车辆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随意划车、砸车,损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32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又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其已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