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信恒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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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焦如刚:

本院受理原告孔令财与被告焦文义、焦如刚、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388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刁凯:

本院受理原告王天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7500元及利息5775元。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图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钢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19年9月10日

白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秦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222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闫昭杰: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燕诉被告闫昭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李燕军:

本院受理原告孟比力格诉被告李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6日起算,按年利率24%的计算标准至判决履行义务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9)内0102民初60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于天云、张学东、庞美林、王连俊、郭连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于天云、张学东、庞美林、王连俊、郭连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2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天云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借款本金5999.88元,借款利息592.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于天云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借款到期之日起产生的罚息、复利,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于天云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违约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四、被告于天云向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律师费3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五、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寇伟生、王鲜枝:

原审原告史文忠与原审被告寇伟生、王鲜枝、马振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审判决生效后,马振保向本院申请在审,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申2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浩晖、郝倩、邢其仑、李丽霞、邢其坤、王玉真、邢燕燕、杨宏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内蒙古顾多碳通量监测研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三角光纤科技有限公司、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浩晖、郝倩、邢其仑、李丽霞、邢其坤、王玉真、邢燕燕、杨宏宝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本院(2018)内0102民初6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辛明军、朱仙凤: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临河黄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明军、朱仙凤、赵凤枝、董继鸿、苏永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新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陈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佳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汪伟:

本院受理原告卢乐与被告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按月息3分,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截止2018年7月29日利息为34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2、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50000元,从2016年8月29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802民初1854号案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干召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乐建武、李宏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诉被上诉人乐建武、被上诉人李宏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民终23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内蒙古龙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亚茹诉你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杨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博阳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恒东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奋勇、将玉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鄂尔多斯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白海青:

原告通辽市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0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白海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农机欠款本金42200元,支付利息30953.46元(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合计73153.46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欠款利息。驳回原告通辽市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通辽市安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白海青负担162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齐秀杰、蔡彦民、魏振友:

本院受理原告马万与被告齐秀杰、蔡彦民、魏振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判决三被告给发欠款7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于2016年7月31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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