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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42期:第0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9-06

提高站位固本强基专兼结合延伸领域

———我区积极推进司法所标准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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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力建所达标

提升干警素质水平

针对我区司法所工作存在的基础差、底子薄、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在分管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有力指导下,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2018年年初,向自治区司法厅党委提交了《全区司法所建设调研报告》,研究制定了《司法所建设标准》《司法所等级评定办法》《评分细则》《司法所达标创建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通过明确标准、狠抓责任落实,全力解决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经费装备保障、人员配备等问题,以强化规范管理、依法全面履职等,全面促进司法所建设发展,和提高服务水平。先后召开四次调度会,印发五次通报,督促各地加快建设进程。

经过一年半全力建设,全区新增司法所办公业务用房面积2.4万平方米,工作人员达到3390人,所均达3.2人,解决了过去长期想要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问题。在全区纳入标准化建设的1052个司法所中,现建成一级所694个,建成率为66%。

2018年9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所工作会议,自治区司法厅作为全国6个省(市、区)代表之一,在大会作经验交流发言,并播放了专题片,介绍近年来我区司法所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成果和司法所推进基层依法治理、服务群众的新模式,受到司法部领导、与会人员的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为转变机关作风、强化干部锻炼,根据司法部有关要求,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制定下发了《推进机关干部下沉司法所工作的实施方案》,分阶段和批次,有序组织全区旗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干部下沉司法所。

借助“枫桥经验”

拓展调解工作局面

近年来,自治区司法厅党委始终把加强人民调解作为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来抓,继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持续开展“小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镇、大事不出旗县”创建活动和矛盾排查化解专项行动,通过疏导、协商、教育等手段,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基层,为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固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全区设立人民调解组织16199个,其中设立村、居(社区)调委会13466个,乡镇(街道)调委会830个,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529个,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派出所、交警部门、信访部门设立调解组织167个(其中派驻派出所人民调解组织58个,交警部门227个),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设立调解组织588个,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组织和主要行业、专业领域的全覆盖。全区共选聘专兼职人民调解员6.2万人,其中专职调解员为7674人,占总数的10.63%,初步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的人民调解队伍。

近五年,全区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66.76万件,年均化解近13.35万件,调解成功率为94.40%。近三年,通过人民调解,避免民间纠纷激化引发治安和刑事案件387件,制止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2807件,为促进自治区平安、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年均涉及15.48万人,涉及金额1.78亿元。与通过诉讼解决争议相比,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矛盾纠纷,每年为当事人解决时间494万天,节省诉讼费用8.3亿元,节省其他费用2.7亿元。

针对近年来我区矛盾纠纷出现的新情况和新特点,自治区司法厅会同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公安厅、人社厅、环保厅、住建厅、工商联等部门,指导各地大力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物业纠纷、环境污染纠纷等领域的人民调解建设,不断延伸人民调解服务领域。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检察院、信访部门协作配合,健全完善和落实“访调衔接”“律调衔接”“公调衔接”“诉调衔接”“检调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诉前调解前置工作机制和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涉法涉诉信访纠纷专业调解工作机制,落实委托调解、督促履行、司法确认、信息反馈等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工作与法院、检察院、信访部门、公安机关工作的衔接配合。近三年来,全区人民调解组织累计接受有关部门移送或委托调解的案件近2.2万件,其中接受法院移送或委托调解的案件为3355件,公安机关5641件,信访部门6707件。

各地在不断总结、强化人民调解成果的基础上,紧紧围绕“防范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服务“一带一路”战略,更加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工作优势和特色,不断推出可推广、可复制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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