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音察干讯 近日,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6年7月,王某某依法注册成立某新光小板厂,经营项目为玄武岩加工销售,并雇用工人韩某、邓某等工人加工石材,期间,先后拖欠十三名工人工资累计人民币36483元。由于王某某经营不善,资金困难,于2017年8月下旬离开工厂。之后,工人与王某某失去联系。农民工遂将王某某拖欠工资一事向旗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旗劳动监察大队积极联系王某某,并向其下达书面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但王某某一直在外逃匿。2018年1月3日,王某某被吉林省公安部门抓获。旗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该院提起公诉,察右后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