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鲁旭)8月23日,自治区政府举行《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例行吹风会。
《条例》规定,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应落实绿色建筑要求,并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及其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时,应考虑建筑节能相关技术应用、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发展;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绿色建筑等级指标,对民用建筑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涉及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或绿色建筑标准,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时,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级等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完善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程的监管盲区,《条例》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绿色建筑评价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履职行为都做了明确规定,并列出了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鼓励发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墙体保温一体化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海绵城市建设、海绵建筑与小区建设”“中水利用”“绿色建材”等相关技术、产品应用,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四新技术”与建设行业快速融合发展。
《条例》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资金支持范围,加大对民用建筑节能科学研究、产品研发、标准及技术规范制定和工程示范,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绿色建材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支持力度;生产和使用节能技术与产品,将按规定享受税费优惠;绿色建筑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并在申请国家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奖等奖励项目中享受加分政策。
《条例》将“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列为执行范围,基本涵盖了全区大部分居住小区开发项目。《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应当选择应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配置太阳能系统”。《条例》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