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尔古纳讯 近日,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
5月11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301线(额尔古纳市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额尔古纳市黑山头镇老六饭店附近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7.4mg/ 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法院于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得知被告人王某于6月6日因外伤至胸椎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无法正常行动,只能短时间地坐起来,无法到庭。为方便被告人,就有了这场特殊的庭审。
没有高高的审判台,没有被告人座席,只有一张茶几和几个小凳子,简陋的庭审现场,却彰显了法官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法治情怀,也教育感化了被告人,庭审中,王某忏悔着,自己心存侥幸所犯下的错误,也感动于法律威严却又有温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近年来,额尔古纳市法院刑事审判庭秉承司法为民宗旨,对于有困难确实无法到庭的被告人实行巡回审判,用实际行动把维护法律权威与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理念结合在一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段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