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区金盛种植专业合作社、霍青春、赵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科尔沁区金盛种植专业合作社、霍青春、赵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结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李永哲:
本院受理原告刘庆珍诉被告李永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清、石建军、甄兴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及(2019)内0826民初263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包永志: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威利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威利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农机欠款本金46700元,利息32690元,合计7939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月利息2%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上述本金给付完毕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刘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玉海偿还购买勇猛牌收割机欠款50000元,欠款利息10800元,逾期利息30969元,本息合计91769元;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刘玉海:
本院受理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元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玉海偿还垫付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平安支行借款本息80670.51元;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张启宏:
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内蒙古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启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吉日木图、乌兰、鄂尔多斯市雲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莎仁高娃申请执行吉日木图、乌兰、鄂尔多斯市雲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执行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19)内0602执恢1570号执行通知书,2、(2019)内0602执恢1570号限制消费令,3、(2019)内0602执恢1570号报告财产令,4、(2019)内0602执恢1570号之二、三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乌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张美莲: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在华与被执行人张美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987民事调解书已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美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美莲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22020612003638022)予以冻结。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执恢16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领款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请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至(2015)东民初字第7987民事调解书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一次性告知给被执行人张美莲,不再另行发出公告予以通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
王月韦: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