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顶包耍手段  畏罪心虚终投案精心设局伪造事故  合谋骗保行迹败露无故伤人毁财物  刑罚加身终醒悟违法遛狗动手伤人  受到处罚犬被收容接指令出警缉毒  细盘查兵贵神速一时疏忽酿车祸  承担全责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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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31

无故伤人毁财物 刑罚加身终醒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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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近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的白某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 个月.日前,玉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向玉泉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玉泉区检察院指控:2 0 1 8 年9 月5 日晚1 0时许,在玉泉区南茶坊一栋居民楼下,被告人白某无故用U 型钢管将楼下摆放的桌椅砸坏,并和居住在楼里的被害人刘某、唐某发生纠纷引发打架,当时住在附近的被害人尚某前去拉架,白某将尚某打伤.经鉴定,尚某头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唐某左眼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某随意毁损公私财物,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随意毁损公私财物,并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白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 个月. (陈海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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