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伟、安静华:
本院受理白海军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62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建伟、安静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白海军98000元。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刘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栓诉被告刘艳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东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准予原告王栓与被告刘艳芳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郑建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祁国秀、郑建忠,被上诉人内蒙古太伟方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563号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终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刘海宝:
本院受理原告张常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2日
曹特木乐初鲁:
本院受理原告张常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2日
王拴柱(王栓柱)、郝存莲、吕飞平、黄玉金:
本院受理原告李三诉你们(2019)内0602民初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整;2、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50万的利息,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为720000元,同时要求二被告将利息支付到给付之日(月利率按2%计算);3、判令被告吕飞平、黄玉金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9)内0602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刘慧敏、杨小平:
本院在执行韩权玺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5)东执字第28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了被执行人杨小平在东胜区法院的案件款36634.5元(其中含执行费3125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博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龙亨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博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博驰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2016年12月16日起计算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9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王平:
本院执行的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18)内0602执恢25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王平名下的车牌号为蒙K2K187号本田歌诗图牌小汽车过户给竞买人张乐(身份证号:150104198504124577)所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
宝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农机欠款本金13850元,利息47587.1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1437.17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7月1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到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委托代理费用45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