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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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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提存款通知书

吴琼(1962年6月12日,住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护城河南街计委宿舍)、冷冰(1963年5月20日):

龚云莲于2019年7月13日根据《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补充协议》《购房补充协议2》,将应交付给你们的购房款人民币捌拾陆万元整(¥:860,000.00元)提存于我处。请你们收到本通知书之后,凭身份证明(受托人代领请持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债权凭证,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领取。

领取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联合接访中心

联系电话:(0477)8397855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

2019年7月17日

■公告

白国峰(身份证号:150104197404020530),你于2016年3月23日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碧水蓝山小区42栋111号房屋,我公司为你提供了保证担保。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贷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从我公司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划扣了你未偿还的贷款共计207189.7元,经多次通知,你仍未向我公司支付代偿款项。我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七《关于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约定》第5条约定,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你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函》,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于2019年5月27日解除。现再次公告通知:1.我公司与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已经解除。2.务必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内到我公司办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

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17日

■公告

刘春龙(身份证号:152624199302013317),你于2015年12月9日以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碧水蓝山小区42栋2608号房屋。我公司为你提供了保证担保。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贷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从我公司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中划扣了你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共计106426.71元,经多次通知,你仍未向我公司支付代偿款项。我公司已于2019年5月23日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七《关于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约定》第5条约定,委托律师事务所向你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律师函》,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于2019年5月27日解除。现再次公告通知:1.我公司与你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属协议已经解除。2.务必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5日内到我公司办理合同解除后的善后事宜。

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17日

■通知

1.穆利忠(身份证号:152634197610154211),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共计为你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24281.05元。

2.张利志(身份证号:152325198405161019),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共计为你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67469.98元。

3.胡昊溢(身份证号:150123199009154510),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共计为你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56145.55元。

4.宋闯(身份证号:220181198811244115),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共计为你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17358.77元。

5.苏乐乐(身份证号:150121199201130719),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共计为你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87328.85元。

6.全江鸿(身份证号:150121198112206414),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共计为你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41373.12元。

7.王智清(身份证号:152626198607183411),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共计为你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96218.61元。

8.魏艳(身份证号:150221198202253826),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共计为你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共计200034.16元。

9.王飞(身份证号:150125198610170835),因你未按期按约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玉泉支行贷款,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共计为你代偿银行贷款本息共计156092.57元。

我公司已经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以上人员发出《关于向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银行所扣保证金的律师函》,虽部分人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但依约已视为送达。现本公司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再次公告通知:请以上人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到本公司办理一次性归还代偿款项,同时承担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否则,本公司将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七《关于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的约定》第5条,解除与你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等均由你们自行承担。

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17日

■遗失声明

内蒙古崇远物流有限公司将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丢失,证号:150106001730,声明作废。

浩日洼将蒙AXK099车辆交强险标志遗失,保单号0119150104030332000958,声明作废。

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的财务专用章遗失,编号为1501050046536,声明作废。

康宇将呼和浩特市恒大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遗失,收据号:470567,金额19415元,声明作废。

内蒙古林清国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账号: 007101201020283567,核准号:J 1910013382501,将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开户许可证及密码纸遗失,特此声明。

张建峰遗失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证号. C20171509272725,声明作废。

2019年7月17日

■更正

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2版刊登的李晓元诉刘淑芬公告中,从上往下数第4行中被告刘淑芬立即偿还原告李晓云垫付款12922.00元,李晓云应更正为李晓元。

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债权转让通知

2018年1月30日,债权人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王二宽,身份证号码:152723196202050618,借债权人本金1300000.00元;温耀升,身份证号码:152701198807213636,借债权人本金2324000.00元。共计本金3624000.00元及利息等其它权益转让给刘季鹏,身份证号码:152701197911033913。望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债务人将所欠本金及利息直接向受让人刘季鹏支付。

通知人: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17日

■债权转让通知

2016年8月23日,债权人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债务人王建中,身份证号:152701196412090898,借债权人本金1000000.00元,利息189487.26元,合计:1189487.26元;白桂梅,身份证号:152701196212203982,借债权人本金820000.00元,利息279963.92元,合计:1099962.92元;张磊,身份证号码:152701198312140914,借债权人本金650000.00元,利息225821.05元,合计875821.05元。以上三人债权共计3165271.23元等其它权益转让给刘季鹏,身份证号码:152701197911033913。望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债务人将所欠本金及利息直接向受让人刘季鹏支付。

通知人: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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