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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燕顺:

本院在执行王永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恢4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警苑春小区6号楼1单元1004号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小娜所有。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李慧峰:

本院在办理王韬申请李慧峰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慧峰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民街13号新厦和顺苑商住小区7号楼1单元1503室的房产(合同编号:2012-0065992)。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郝海明:

本院在办理王韬申请郝海明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9)内0602财保2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海明所有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光明路北侧的房产(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21181号)。查封期限为3年。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郭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郭建平支付购房款344953.48元及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4058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薛玉飞、吴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润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薛玉飞、吴霞偿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购房款329128.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5830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王晓燕:

本院在执行赵永卫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18)内0602执2921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602执2921号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将你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中;(2018)内0602执29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裁定冻结你在交通银行的账户、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裁定冻结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裁定扣划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1851.12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裁定扣划你在交通银行的账户内10098.99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裁定扣划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18280.69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裁定扣划你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内3666.11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7日

辛燕、王建中:

本院受理原告裴惠、吕春霞诉被告辛燕、王建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内0602民初263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辛燕立即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65万元及利息118.6万元(65万元从2011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月利率2%),并支付本金65万元从2019年5月1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月利率2%的利息:二、判令被告王建中对被告辛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7日

谢东升、张凯丽:

本院受理原告李子清诉被告谢东升、张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借款本金6400000元整;2、判令二被告承担6400000元整20%的违约金1280000元整;3、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7号法庭(420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7日

张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鲍明龙与被告张飞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飞龙向原告鲍明龙偿还50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利平、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平、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利平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4897.02元及从2017年12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张冬、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朗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42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冬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7100.82元及从2017年9月2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违约金(月利率按2%计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付清;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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