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吉力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23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吉力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欠款本金人民币5190元,利息8085.20元[本金2160元+利息243元(2160元×1.5%×7.5个月,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10月31日止)+利息3283.20元(2160元×2%×76个月,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止)]+[本金3030元+利息681元(3030元×0.15元×15个月,2012年7月13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利息3878元(3030元×0.02元×64个月,2013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本息合计13275.20元;二、被告李吉力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3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张桂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纯真农资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纯真农资经销处欠款本金人民币3200元,利息1737元,[本金3200元+利息246元(3200元×1%×7个月零2天,2016年5月9日至2016年12月10日止)+利息1491元(3200元×2%×23个月零9天,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9日止)],本息合计4937元;二、被告张桂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科左中旗纯真农资经销处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2月10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赵朝鲁: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立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朝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闫立刚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利息5720元,本息合计18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齐正月: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5221号原告赵国权与被告白水莲、齐正月、史淑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国权要求:一、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41600元,支付利息6115元,本息合计47715元,剩余利息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416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欠款还清日止;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关永胜、姚苏布道:
本院受理(2019)内0521民初5183号原告王英卓与被告关永胜、姚苏布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英卓要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7800元,本息合计17800元;二、要求被告自2019年4月19日开始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给付原告利息款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二人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