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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9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许亚雄: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许亚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许亚雄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02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彩虹:

本院受理的原告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诉被告彩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彩虹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301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苏额日敦:

本院受理原告包玲喜与你及被告韩志国、关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志国、苏额日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包玲喜借款本金90000元;二、被告韩志国、苏额日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包玲喜利息7200元,并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至借款偿还完为止的利息;三、被告关玉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2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630元,由被告告韩志国、苏额日敦、关玉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陈海、王大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陈海、王大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6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要点: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撤诉。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37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红云农资经销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7月16日

王玉泉:

本院受理原告吴栓柱与被告王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21民初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玉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栓柱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王玉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吴栓柱借款利息4200元(5000元×0.02元×42个月,2015年2月13日至2018年8月13日);三、驳回原告吴栓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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