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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9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16

毒杀4484只百灵鸟赔偿395.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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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讯利用60斤毒药毒杀4484只百灵鸟,近日,锡林郭勒盟首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终审宣判: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判处三名被上诉人赔偿涉案鸟类被毒杀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百灵鸟是草原的代表性鸟类,被列入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禁止乱捕滥猎、随意收购、贩卖。

受经济利益驱使,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百灵鸟的主意,非法捕猎贩卖百灵鸟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2018年春节刚过,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4000多只百灵鸟被毒杀的报道引起了关注。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对该线索高度重视,及时向东乌珠穆沁旗检察院发出督办函,要求该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以检察长任组长的办案专班。

经查,2017年12月20日,王某庆、郝某青、王某财三人将苜蓿草籽和克百威配制的约60斤重的毒饵投放在事先探查好的百灵鸟栖息地,东乌旗乌里雅斯太镇第九加油站北1公里处路东500米草滩内,造成4484只百灵鸟被毒杀。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蒙古百灵3735只、角百灵165只、短趾百灵584只,涉案野生动物折合经济价值共计395.97万元。

据调查,王某庆等三人利用毒饵非法猎杀百灵鸟,仅仅是因为“有人喜欢吃百灵鸟”,他们猎杀百灵鸟后,卖给餐饮场所从中牟利。

2018年,东乌旗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王某庆、郝某青、王某财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二年零六个月及二年。

2018年5月22日,东乌旗检察院向东乌旗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庆等三被告人赔偿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生态经济价值损失43.28万元;承担评估鉴定费1.2万元;责令三被告人在旗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8年11月21日,东乌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对于三被告人毒杀4484只百灵鸟,造成国家财产损失395.97万元承担连带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东乌旗检察院及时将判决结果向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汇报,在分院的支持下,依法向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近日作出如上判决。 (锡林郭勒盟检察分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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