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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15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7-05

九原区监委查办首起公诉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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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祯)6月28日上午,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马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是九原区监委查办的首起公诉案,由九原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迎涛担任审判长进行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相关事实:

涉嫌受贿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原系包头市昆都仑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2011年至2013年在其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内部开会推荐的形式,确定了提前与其打过招呼的徐某某承揽昆区房管局发包的一个标段节能改造工程,后徐某某挂靠的内蒙古某有限公司顺利中标,并实施了该工程。而后在白某某承揽的昆区房管局发包的一个标段节能改造工程中,在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取他人贿赂款2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全新的东风本田艾力绅商务车一辆,价值为25.9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并具有索贿从重处罚情节。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所有的财产190万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在明知涉案的保成公司的上元名府项目、信通公司的北大恒苑项目、横峰公司的国泰新城项目不属于棚户区改造范围,为了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急功近利,利用自己的职权,将城中村改造项目替换为棚户区改造项目,造成国家财产损失951.144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上述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造成的损失已全部挽回。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检察院就上述事实向九原区法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相应证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

综上,九原区法院认定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滥用职权罪。但充分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判决被告人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被告人马某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已缴纳)。

被告人马克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37.98万元,涉案公司退缴的赃款人民币951.144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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