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雪英)6月14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以冯强为首的24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犯罪一案,该案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等多项罪名,被告人冯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5年。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到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到1年。据了解,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呼和浩特市中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案件。
呼和浩特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冯强为首的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以被告人冯强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被告人冯强、王保平、刘宏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在当地已形成非法控制的局面,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故呼和浩特市中院依法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