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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0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9-06-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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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本海:

本院受理原告罗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本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罗刚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10800元,本息合计25800元,并支付以实际占用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由被告李本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包凤英、李成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振民与被告包凤英、李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凤英、李成军偿还原告刘振民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2000元,并支付2017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的利息750元,合计1275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刘振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刘振民负担94元,由被告包凤英、李成军负担18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何平平、许茹:

本院受理李风旻、张春丽诉被告何平平、许茹、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裁定及保全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郭友祥、蔚丽坤、蔚贺鹏、杨立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友祥、蔚丽坤、蔚贺鹏、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蔚贺鹏、杨立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蔚贺峰、刘永梅、蔚贺鹏、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蔚丽平、张春生、蔚贺鹏、杨立军: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蔚丽平、张春生、蔚贺鹏、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年6月11日

张羊换、郭改云、戈文亮、白福花、赵学峰、付娥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判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返还银行借款本金28828.79元,支付截止2019年3月20日利息401.59元,罚息7341.77元,总计36572.15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高树生、张丽霞、杜利平、张来喜、王美臻、安琪、淡孝辉、李申宇、朱振杰、杨金元、折宝林、刘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高树生、张丽霞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3972662.89元,并支付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7‰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任晓东、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恒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苗志翔、原审第三人任晓东、原审第三人内蒙古百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民终12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包六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金春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521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0日

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刘恒、王翠芬、刘杰、岳春林、刘小娥、李连锁:

本院受理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刘恒、王翠芬、刘杰、岳春林、刘小娥、李连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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